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乙方(泉州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泉州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乙方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为甲方建立的专用网络向甲方提供的银行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乙方电子银行可分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电子支付服务等。
“电子支付”服务:指客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物时发出的支付指令,通过泉州银行实现资金支付划转的服务。客户使用泉州银行的“泉e付”产品,对在电商商城上生成的订单可以实时完成购物支付、退货返还等线上资金结算操作。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包括用户昵称、账号、证件号码等)、密码、数字证书、网银KEY、动态密码器、手机动态密码等。
密码:指客户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证书密码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注册卡号(客户编号、注册手机号码)或存折账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要求。
认证手机:是代表客户对我行账户进行业务操作授权的重要认证工具。
银联无卡支付业务:指我行发行的银联卡持卡人,通过互联网、手机和IVR(语音)等方式开通非面对面交易,在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环境下提供银联卡卡号、PIN(或有限期和CVN2)、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交易要素给我行发卡机构进行信息验证和交易授权的银行卡支付业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将有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根据签约项目的类别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电子银行业务。
(四)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4008896312”、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五)甲方持乙方发放的银行卡通过自助设备(ATM、存取款一体机、自助开卡机等自助机具)办理的非本人本行转账交易,资金24小时后到账;24小时内,甲方有权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或拨打乙方客服电话4008896312申请撤销转账交易。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泉州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在成为电子银行客户后,甲方申请服务中有关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泉州银行提供书面修改申请。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www.qzccbank.com),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4008896312,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甲方办理手机银行(WAP)业务应通过手机直接登录乙方手机银行(WAP)网站(网址:wap.qzccbank.com);甲方使用通过移动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移动客户端软件应该从乙方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
(四)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办理支付业务超过相关支付限额或笔数的,需要乙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
(五)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甲方进行电子银行交易的重要要素,甲方承诺由本人妥善保管,并保证不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六)甲方应采取安装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证要素被盗或泄露。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业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
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号码或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密码告知他人。对于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受技术条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的,甲方应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七)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业务,应开通认证手机并确保向乙方提供手机号正确;乙方向该手机号发送用于安全认证的动态密码短信,甲方须确认短信发送编号、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等信息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并正确输入收到的动态密码。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原因(例如短信网络原因造成迟延、信息丢失,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手机关机、断电、欠费停机、没有信号、手机号码变更,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未正确操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以及导致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甲方已知悉认证手机在网络金融交易中承担的账户操作授权用途。甲方变更、停用、遗失该号码时,应及时至乙方网点柜面变更或关闭认证手机。
(九)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到乙方网点办理密码重置、账户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终止。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甲方对通过使用“电子支付”服务所产生的支付指令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承担一切责任;一切由于商品质量、货物配送等服务引起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
(十一)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中,在开通该业务后,甲方同意,对所开通银行卡的请求支付指令,直接由乙方从甲方的银行卡账户扣除或冻结相关款项。
甲方已了解并确认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包含有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甲方开通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后,将可以通过第三方提供的相关服务。甲方如需使用第三方服务,应另行与服务提供方达成协议并承担可能的风险。乙方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十二)银行卡无卡支付业务中,甲方开通无卡支付业务后,应知悉“无卡支付灰锁机制”,即持卡人卡片因无卡支付交易触发卡片欺诈交易侦测规则被临时冻结无卡支付功能的相关工作机制。若遇上述情况方生,持卡人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配合调查核实,待乙方核实非欺诈交易后解除持卡人冻结状态。
(十三)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四)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六)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七)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八)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十九)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关不当得利涉及款项及/或暂停其电子银行服务。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后生效。
(三)乙方有权对其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根据监管及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调整和停止电子银行服务项目。如需甲方办理确认手续,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等方式进行通知。如甲方未及时办理确认手续的,视同甲方同意。如无需甲方确认,则乙方自动增加、调整或停止相关服务项目。对于增加、调整和停止电子银行服务项目是否需要甲方办理确认手续,乙方有权自行判断确定。
(四)乙方有权利从甲方已申请电子银行的账户中根据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扣收相应交易手续费和服务费。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身份认证方式(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为保障甲方资金交易安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均设置相应的交易限额和笔数限制,包括客户单笔支付限额、单日累计支付限额、年累计支付限额、单日累计笔数。甲方如有超过支付限额或笔数的转账需要,可到乙方网点柜面办理。
(七)乙方有权调整电子银行相关交易限额及笔数的银行级默认值,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后生效。调整后,采用银行级默认值的客户/账户的交易限额及笔数将同步进行调整。
(八)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转账业务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三种转账方式,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转账方式。“次日到账”是指从办理业务的第二个自然日发起汇出交易,而不是24小时后,实际到账时间以乙方系统日终清算时间为准。大额转账交易选择“次日到账”方式的,如遇节假日,到账时间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九)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它非法目的;
6.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
(十)存在以下情况的,乙方有权关闭或暂停甲方电子银行服务:
1.甲方账户为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的;
2.甲方账户交易异常,列入可疑交易的;
3.甲方预留的交易认证手机号码非本人的手机号码;
4.甲方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假冒他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
5.甲方账户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且未到乙方营业网点重新审核身份的;
6.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7.发生不法分子假借甲方身份盗用电子银行或其他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8、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其他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十一)乙方有权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形式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的服务范围、章程及服务协议。
(十二)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十三)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由于乙方的原因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的失败或错误,乙方应负责赔偿签约客户的经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即银行手续费),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4008896312”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不退还已收取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签约手续或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完成签约申请手续起生效。
若甲方的银行卡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相关功能后办理换卡手续,与原银行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自动转至新银行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特别提示: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乙方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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